批准、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撤销、注销、恢复认证注册控制程序

 

 

1总则

     根据CNAS-CC01CNAS-CC02CNAS-CC12CNAS-CC18CNAS-CC190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乳制品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乳制品GM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实施规则等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CHTC作出批准、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撤销、注销、恢复认证注册决定时的依据及所遵循的过程。

3.管理职责

3.1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提出批准、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撤销、注销、恢复认证的建议。

3.2 技术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批准、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撤销、注销、恢复认证的建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3.3副总经理负责对其进行审核并提出进一步的处理意见。

3.4 总经理做出有关批准、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撤销、注销、恢复认证的决定。

3.5 综合办公室根据总经理的决定和证书制作确认表,负责通知的制作、发放、以及证书的收回、换发等管理工作。

4控制程序

4.1批准、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撤销、注销、恢复认证的条件

4.1.1 批准认证的条件

 应根据现场审核/检查和抽样验证(必要时)结果,并结合其他有关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审核组/检查组成员不得参与认证决定。

符合所有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

4.1.2 保持认证的条件

    a. 在认证有效期内,获证组织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HACCP体系、乳制品GMP体系、GAP或有机产品的监督审核/检查,证明获证组织所建立的体系文件得到了运行和保持更新并满足认证审核依据的要求。

    b. 在认证有效期内,获证组织的产品性能经检验,符合相应认证用标准及相应技术条件要求。

4.1.3 扩大/缩小认证的条件

 a. 认证覆盖产品涉及的专业类别发生增加或缩小;

  b. 认证覆盖的产品范围增加或缩小;

  c. 认证的经营场所增加或缩小;

  d. 扩大认证的要求与初次申请相同。

4.1.4 暂停认证的条件

4.1.4.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获证组织

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3-6个月。

a.获证组织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

b.获证组织发生食品安全卫生事故、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等情况,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c.获证组织的体系或体系覆盖的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的要求,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

d.获证组织未能按规定间隔期实施监督的;

e.获证组织未按要求对信息进行通报的;

f.获证组织与认证机构双方同意暂停认证资格的。

g.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

4.1.4.2有机产品获证组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a.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b.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经认证机构评估在暂停期限内能够能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c.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4.1.4.3HACCP体系获证组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不超过6个月。

a.获证组织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的;

b.获证组织违反认证机构要求的;

c.获证组织发生食品安全卫生事故;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等情况,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d.获证组织HACCP体系或相关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相关产品标准要求,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e.获证组织未能按规定间隔期实施监督审核的;

f.获证组织未按要求对信息进行通报的;

g.获证组织与认证机构双方同意暂停认证资格的。

h.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

4.1.4.4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获证组织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在调查核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暂停期限不超过6个月。

 a.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要求的。

 b.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c.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d.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

 e.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f.主动请求暂停的。

 g.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

4.1.4.5 乳制品HACCP获证组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为3个月。

 a.获证乳品企业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的;

 b.获证乳品企业违反认证机构要求的;

 c.获证乳品企业发生产品安全卫生事故;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等情况,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d.监督结果证明获证乳品企业HACCP体系或相关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相关产品标准要求,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e.获证乳品企业未能按规定间隔期实施跟踪监督的;

 f.获证乳品企业未按要求对信息进行通报的;

 g.获证乳品企业与认证机构双方同意暂停认证资格的。

 h.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

4.1.4.6乳制品GMP获证组织

获证乳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为3个月。

 a.获证乳品企业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的;

 b.获证乳品企业违反认证机构要求的;

 c.获证乳品企业发生食品安全卫生事故;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等情况,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d.监督结果证明获证乳品企业GMP或相关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相关产品标准要求,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e.获证乳品企业未能按规定间隔期实施跟踪监督的;

 f.获证乳品企业未按要求通报信息的;

 g.获证乳品企业与认证机构双方同意暂停认证资格的。

 h.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

4.1.4.7GAP获证组织

    暂停分为自我声明的暂停和CHTC实施的暂停。暂停适用于认证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产品,但对于同一产品不能被部分暂停,只能被全部暂停。暂停期间,证书持有人不得使用认证标志、证书或其他任何与良好农业规范有关的文件。CHTC依据证书持有人整改结果,确认是否解除暂停。

1)自我声明的暂停

    a)证书持有人难以满足标准要求和(或)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整改,证书持有人可向认证机构申请暂停认证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在CHTC处罚期内的证书持有人不适用)。

    b)该暂停不能延迟再认证日期,CHTC应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将证书持有人的认证状态改为“自我声明的暂停”。

    c)整改期限由发出声明的证书持有人确定,报CHTC批准,并在CHTC解除暂停前关闭。

2)CHTC实施的暂停

    a)CHTC可以对证书持有人实施和解除暂停。

    b)CHTC发出警告后,如果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有效整改,应发出暂停通知。

    c)再认证或不通知检查期间发现的不符合对食品安全、环境和员工安全存在严重威胁时,认证机构应立即对证书持有人实施暂停。

    e)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不通知检查(第二次不通知检查)的证书持有人,CHTC应做出暂停处理。

    f)整改期限由CHTC确定。

4.1.5 撤销认证的条件

4.1.5.1对于有机产品获证组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a.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的;

 b.获证产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c.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d.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e.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f.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未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g.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h.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i.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

 j.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k.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4.1.5.2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获证组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认证证书。

 a.获证组织体系或体系覆盖的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或相关产品标准要求,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b.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组织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c.获证组织出现食品安全卫生事故、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等情况,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d.获证组织不再生产体系覆盖内产品的;

 e.获证组织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f.获证组织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g.获证组织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

 h.获证组织申请撤销认证证书的;

 j.获证组织不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或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k. 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4.1.5.3HACCP体系获证组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认证证书。

a.获证组织HACCP体系或相关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或相关产品标准要求,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b.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组织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c.获证组织不再生产获证范围内产品的;

d.获证组织出现严重食品安全卫生事故或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e.获证组织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f.获证组织不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或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g.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4.1.5.4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获证组织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

a.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b.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c.出现重大的产品或服务等质量安全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

d.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e.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f.没有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g.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6个月仍未纠正的。

h.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

4.1.5.5乳制品HACCP获证组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认证证书。

1)监督结果证明获证乳品企业HACCP体系或相关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或相关产品标准要求,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2)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乳品企业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3)获证乳品企业不再生产相关获证范围内产品的;

4)获证乳品企业申请撤销认证证书的;

5)获证乳品企业出现严重食品安全卫生事故或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6)获证乳品企业不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或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的监督的。

7)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

4.1.4.6乳制品GMP获证组织

获证乳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认证证书。对于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企业,认证机构6个月内不应受理该企业同一认证范围GMP认证的申请。

1)跟踪监督结果证明获证乳品企业GMP或相关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或相关产品标准要求,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2)认证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获证乳品企业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3)获证乳品企业不再生产获证范围内产品的;

4)获证乳品企业申请撤销认证证书的;

5)获证乳品企业出现严重食品安全事故或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不采取处理措施的;

6)获证乳品企业不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或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7)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

4.1.6注销认证的条件

4.1.6.1有机产品获证组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1)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2)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3)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4)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4.1.7更新认证注册证书的条件

a.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获证组织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或有机产品的再认证审核/检查,证明获证组织所建立的体系文件得到了有效运行并持续满足认证审核依据的要求;

b.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证书持有者发生变更(法人、企业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范围等),提供变更申请,附背景资料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c.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证书持有者发生其他变化;

d.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经认证机构核实,获证组织部分产品不能持续满足认证注册要求;

e.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机构或者企业的原因需要重新换发认证证书的;

f.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机产品转换证书转换期满,经获证组织申请,机构评审满足换证要求的;(仅有机产品获证组织适用);

g.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其他需要更新认证证书的情况。

4.1.8对条件和限制的符合性的监督

CHTC有权提出以上的条件,并对以上条件及相应限制的符合性进行监督。如果认证组织频繁要求使用被相应标准限制的物质和活动,CHTC将提出相关条件减少其使用。

4.1.9为确保暂停结论的有效实施,CHTC应与其客户作出具有强制实施力的安排,以确保暂停期间避免客户继续宣传认证资格,暂停期间,公司将《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通知》书面通知企业,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告,使认证资格的暂停信息可公开获取,暂停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遇特殊情况也不得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提交书面的申请并经审批)。必要时,CHTC应采取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措施。

4.1.10恢复认证注册的条件

a)完成不符合项纠正或(和)纠正措施并经认证机构确认;

b)暂停原因得以消除;

c)对于相关方投诉经核实属于诬告或者情况不实;

d)受到处罚后整改合格并提交证据;

e)其他需要恢复的情况(含4.5的情况);

f)对于有机产品获证企业,还须认证证书暂停期满后方可恢复。

4.1.11不予批准认证注册的情况:
    a) 提供虚假信息,不诚信的;

b) 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的;

c) 生产加工过程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d)产品检测发现存在禁用物质残留的;

e) 申请认证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或)标准强制要求的;

f)一年内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撤销有机认证证书;

g)未在规定的期限完成不符合项纠正或者(和)纠正措施,或者提交的纠正或者(和)纠正措施未满足认证要求的;

h)经监(检)测产地环境受到污染的;

i)其它不符合本规则和(或)有机标准要求,且无法纠正的。

4.1.12证书变更后认证标志的管理

获证组织的认证证书恢复后,办公室应将其变更结果通知标志管理人员。标志管理人员应核对证书核发标志数量和实发标志数量。一旦发现证书变更后获证组织已发标志超出变更后证书允许使用标志的情况,应告知办公室,办公室书面通知获证组织,并协同标志管理人员一起将超出部分标志收回。

对于无法收回的标志,办公室应以公告的形式在公司网站上公开。

4.2 批准、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撤销、注销、恢复决定的审批程序

4.2.1 审核部根据规定要求审查审核组出具的审核材料, 并签署意见报技术委员会。

4.2.2 技术委员会专业委员和主任根据合同评审提供的评审意见(批准、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撤销、注销、恢复)和审核部上报的审核材料及其签署意见,分别对评审意见和审核材料进行审查,依据《认证决定管理办法》进行认证决定,报总经理。

4.2.3 总经理根据技术委员会的意见,做出批准、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撤销、注销、恢复的决定。如认证不批准,应明确说明原因,填写注销、暂停、撤销认证证书和标志审批表;如批准例外,应根据相应准则和程序批准,并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及记录例外的原因。

4.2.4 对判断符合性需要的客观证据要按照相关准则和程序来判断。

4.2.5 对扩大认证范围的企业要提交认证变更申请书,经市场部评定合格后方可安排审核。

4.2.6对暂停和撤销企业,由综合办公室每月作出报表,技术委员会负责进一步追踪,在暂停期间应加强与被暂停企业沟通和交流,要求暂停企业不得继续认证注册证书和使用认证标识,同时也应积极敦促企业及时消除其暂停原因以在暂停期内恢复认证注册资格。因未按时接受CHTC第三次监督审核而被暂停认证证书和标识使用资格的获证组织,可申请再认证与监督审核一起实施,按照本程序4.5执行;暂停期满仍未能消除暂停原因的,CHTC应做出撤销/注销认证证书或缩小认证范围的处理。

4.2.7对撤消认证注册的企业,公司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交回认证证书,包括对外宣传、广告等,否则CHTC将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采取法律手段解决。

4.2.8对于暂停后恢复认证注册的企业,经技术委员会和总经理审批后,连同《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注销、撤销审批单》一起传递给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制作并发放恢复、维持认证注册的通知。

4.3 证书的制作、发放、注册、公告

4.3.1 综合办公室根据总经理的批准认证决定和《证书制作确认表》制作、发放认证证书,并注册管理,发布公告。

4.3.2 综合办公室根据总经理的保持、暂停、撤销、注销、恢复认证的决定,向认证证书持有者发出《维持认证注册的通知》或《暂停、撤销、注销、恢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通知书》,并负责在十五日内收回注销或者被撤消认证企业的证书。

4.3.3CHTC应要求被暂停认证的产品不得投放市场,不得继续使用认证标志和证书,并不得对其认证资格进行宣传误导。有潜在缺陷的产品,可行时要求其追回,并采取其他整改措施。整改措施和方案应报技术委员会,整改完成后向技术委员会及时报送整改总结,同时提出审核或检验申请,技术委员会根据情况派员审核或检验。通过后,由综合办公室发出《恢复使用认证证书的通知》。对暂停期内未采取措施消除暂停原因的企业,由综合办进行公告。

4.4 批准、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撤销、注销、恢复认证和重新换证决定争议处理。

4.4.1一旦出现对批准、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撤销、注销、恢复认证和重新换证决定有异议时,技术委员会主任应召开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并形成最终意见,报总经理批准。总经理对争议具有最终裁决权。

4.4.2 认证证书持有者对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有异议时,按《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控制》执行。

4.5有关事项的说明

4.5.1如果认证不被批准,应向申请人明确说明原因。

4.5.2如果批准例外情况,应由技术委员会审定后,由总经理批准,并根据申请组织的具体情况,明确例外的时间限制,并在审定记录中准确的记录例外的原因。

4.5.3 CHTC 有权提出例外的限制条件,并根据需要监督限制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不满足的情况,要求申请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4.5.4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结合第三次监督审核提出再认证申请,CHTC可以将第三次监督审核与再认证结合在一起进行现场审核,认证评定通过后,颁发新的认证证书,原认证证书同时失效。

4.5.5未能按时接受第三次监督审核而被暂停认证证书和标识使用资格的企业,在证书暂停期内,可以同时提出恢复认证证书、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结合的申请,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减少不必要的流程,CHTC可以结合现场审核,做出恢复认证证书、再认证是否通过的决定。

4.5.6如果申请认证组织频繁要求使用方法标准限制的物质或活动,则CHTC需提出要求认证组织制定逐步减少这种使用的措施和期限。

4.5.7要根据CNAS的相关规则和CHTC的有机产品认证控制条件为基础及其他相关文件分析判断符合性需要的客观证据。

4.5.8在任何一方提出请求时,CHTC应正确说明客户的管理体系认证被暂停、撤销或缩小的情况。

5 相关文件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控制程序》

《公告管理办法》

《认证决定管理办法》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控制程序》

6 记录

《认证决定审批表》

《保持认证注册的通知》

《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注销、撤销审批单》

《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通知》

《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通知》

《注销认证证书和停止使用认证标志的通知》

《撤销认证证书和停止使用认证标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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