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确保公司和获证组织的权益不受损害,互相约束以及维护国家有机产认证权威,防止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误用、盗用,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
3管理规定
3.1有机认证证书
3.2认证标志的使用
认证的有机产品的标识,除非“有机”表述的意思与GB/T19630-2011《有机产品》标准完全
无关。
3.2.5.1有机产品认证获证企业须与CHTC签订《认证标志使用协议书》,接受CHTC对认证标
志使用情况监督。获证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及其唯一编码(编
码前应注明“有机码”以便识别)认证机构名称或其标识。
3.2.5.2有机产品获证企业须建立认证标志使用制度,认真填写使用记录。
3.2.5.3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持有者一般每半年领取一次认证标志,并应在领取标志前十五天,将《中国有机标志使用申请表》一式两份送达CHTC,并交纳标志费用。在特殊情况下,经CHTC许可,证书持有者也可临时申请领取认证标志。
3.2.5.4使用中国有机产品标志必须确保使用产品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且证书为有效状态,如果认证证书或认证产品在暂停、撤销、注销或其他失效状态期间,不得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3.2.5.5当获证组织认证证书被暂停时,证书制作人员应当书面通知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标志管理人员应当监督获证组织停止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要求企业暂时封存仓库中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相应批次产品;当获证组织证书被注销或撤销,证书制作人员应督促其将注销、撤销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标志交回认证机构或在相关人员的监督下销毁剩余标志和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包装。必要时,召回相应批次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
3.3准许使用认证公司的标志样式
3.4对认证许可的错误使用控制
误用范围及造成影响,误用原因分析,采取何种纠正,以及预防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3.4.2未获得CHTC认证企业或产品,虚假宣传我公司认证,一经发现,将视情况对其追究法
律责任。
追究程序:事实调查→收集证据→移交地方两局(技监局、商检局、工商局)并将有关情况
上报CNCA。
3.5如被发现影响有机产品完整性的违规行为,暂停认证证书,立即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3.6经CHTC认证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质检总局《中国有机产品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遵循GB/T19630-2011《有机产品》标准等规定,并确保有机产品的完整性。
3.7认证标志的印制和管理
志的发放建立《标志出入库台帐》。并每月向财务部提交《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月使用报表》。
首页
会员中心
审核员之家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