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和范围
为确保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和执业能力、提高业务工作的公正性、诚实性方面的可信度,依据《质量手册》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程序。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领域认证、信息发布等业务工作和所有人员。
2职责
2.1总经理负责对公司认证行为的公正性负责,应审查任何残留风险并决定是否处于可接受水平。
2.2全员遵守执行本程序文件的要求;
2.2客服部、维护公正性委员会负责本程序的监督实施。
3控制程序
3.1组织制度控制
3.1.1公司实行逐级负责制。即总经理对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负责。
3.1.2建立了由CHTC开展认证工作的相关方:获证客户、获证客户的顾客、政府部门、消费者、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公众等。代表组成的维护公正性委员会,用以确保重要利益相关方均衡,以使任一利益方不处于支配地位(认证机构的内部或外部人员视为一个利益方,且不应居支配地位);综合办公室每年识别和分析由认证活动引起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出具公正性识别和评价报告,并将此报告提交维护公正性委员会审查。
维护公正性委员会有权:参与制定认证活动公正性的有关方针和原则,并监督本机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警示本机构出于商业或其他考虑而妨碍一致公正地提供认证活动的任何倾向;及时发现并警示本机构影响认证公正性、保密性的行为等。
3.1.3总经理对认证活动的公正性做出承诺,签署颁发并公布《公正性承诺》。在公开性文件中做出公正性承诺声明,承诺严格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体系制度建立、不因市场竞争和利益驱使而违反客观独立公正诚信的原则。
3.2行为规范控制
3.2.1总经理对认证活动的公正性负责,不允许有任何来自商业、财务或其他方面压力损害公正性。
3.2.2对于可能影响认证、技术评定活动的所有人员(外部或内部)或委员会,应公正地行使职责。
3.2.3与公司直接关联的其他法律实体提供或生产获证产品或提供咨询的产品,审核/检查、复核和认证决定人员不应参与该法律实体的活动。该法律实体的人员不应参与本公司的管理、复核和认证决定。
3.2.4确保与公司直接关联的其他法律实体的如投资公司的所有活动不损坏认证、认证决定活动的公正性。对于分公司、合伙人、代理、特许经营者等交付的认证活动,不论其法律地位、关系或地理位置如何,CHTC须充分考虑其活动给机构的能力、一致性和公正性带来的风险后,客服部对其活动进行有效控制。
3.3.5 CHTC公正开展认证活动,所由人员不提供、也不参与认证产品相关的设计、开发、营销和宣传活动,不向认证委托方提供有关认证方面的咨询服务,避免影响认证保密性、客观性、公正性的任何其他产品或服务,也不要求认证委托方须进行认证培训方可进行认证审核。认证委托方只向CHTC(包括分公司)支付检查/审核费,不能直接支付给检查员/审核员。本机构收取额外费用的服务(如培训,研讨会等),将向所有获证方提供,不带歧视性。在对获证产品进行宣传和提供信息等方面,要确保所有获证产品得到平等对待,CHTC不根据个别客户组织需要而做出单个申请要求。相关机构和人员以个人声明或协定方式承诺其活动不影响各项业务工作的保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并不应存在下述情况:
a)是获证产品的设计者、制造商、安装者、分销者或维护者;
b)是获证过程的设计者、实施者、操作者或维护者;
c)是获证服务的设计者、实施者、提供者或维护者;
d)主动或被动地为其客户提供咨询;
e)当认证方案要求对客户的管理体系进行评价时,为其客户提供管理体系的咨询或内部审核。
3.3.6 CHTC作为第三方认证机构不对另一认证机构的管理体系认证活动进行认证、不向客户组织提供或推荐认证咨询、不为认证咨询提供报价、不与任何认证咨询活动的机构联系,如果CHTC与认证咨询机构之间的关系对认证公正性构成了不可接受的威胁,而客户的管理体系接受了该认证咨询机构的相关认证服务,比如咨询、内部审核等工作,则CHTC不对该客户的管理体系进行认证,也不将审核外包给任何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参与了对客户管理体系咨询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在咨询结束后2年内不被用于针对该客户的审核或其他认证活动。(注:在管理体系咨询结束至少两年时间,是将对认证公正性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的一种方式)。
3.3.7市场培训部负责与客户直接洽谈联络认证业务,公司获批的认证领域业务向所有申请人开放,不接受申请的理由不能包括以下内容:
a)申请人没有申请或使用本本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可提供的其他服务;
b)产品不符合认证或质量、安全、实施规则、相关法律、法规以外的要求。
3.3.8与认证委托人签订的认证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3.3.9 FSMS、HACCP体系、乳制品GMP初次认证二阶段审核组至少由二名审核员组成,第一、二阶段审核组组长宜为同一人,第二阶段审核组中至少应包含一名第一阶段审核员。对于乳制品GMP体系,同一审核员不能连续两次在同一生产现场审核时担任审核组组长,不能连续三次对同一生产现场实施认证审核。对于FSMS/HACCP,同一审核员连续对同一生产现场实施认证审核的次数最多为6次(一阶段审核和特殊审核不计入审核次数)。
3.3.10有机产品认证时,同一委托人的同一生产单元不能连续3年以上(含3年)委派同一检查员实施检查任务。
3.3.11公司全员有责任和义务及能力对认证全过程、全方位地持续进行公正性风险识别和判断。当识别出公正性风险存在时,为了消除或最大限度减少风险,应停止提供认证服务。
3.3.12为对已知的、来源于其他人员、机构或组织的行为对本公司公正性产生威胁,公司采取适当措施进行控制和预防,详细要求见《认证风险管理办法》。
3.4认证风险审查
3.4.1每年3月份,由客服部负责进行一次认证风险识别和评估,并形成书面《认证风险评估报告》,报最高管理层。
3.4.2最高管理层对《认证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审查任何残留风险并决定其是否处于可接受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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