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确保公司和获证组织的权益不受损害,互相约束以及维护国家有机产认证权威,防止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误用、盗用,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

3管理规定

3.1有机认证证书

3.1.1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可用作广告、展销会或推销产品时进行宣传和展示。

3.1.2获证企业认证证书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借用,防止不正确使用包括对认证的虚假声明和对标志的误用,这种误用可能导致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认证机构要积极调查欺诈情况,并从中增长知识。

3.1.3不论什么原因,只要获证方停止交纳有关规定的费用或被暂停、注销或撤消了认证证书,就应停止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3.2认证标志的使用

3.2.1有机产品的认证标志应在产品或其包装上加施,作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宣传。

3.2.2获得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只能以常规产品销售,不得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及相关文字说明。

3.2.3“有机”术语或其他间接暗示为有机产品的字样、图案、符号,以及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只应用于按照GB/T 19630的要求生产和加工并获得认证的有机产品的标识,除非“有机”表述的意思与GB/T19630《有机产品》标准完全无关。

3.2.4“有机”、“有机产品”仅适用于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误导消费者将常规产品作为有机产品。

3.2.5使用条件

3.2.5.1有机产品认证获证企业须与CHTC签订《认证标志使用协议书》,接受CHTC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监督。获证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及其唯一编码(编码前应注明“有机码”以便识别)认证机构名称或其标识。

3.2.5.2有机产品获证企业须建立认证标志使用制度,认真填写使用记录。

3.2.5.3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持有者一般每半年领取一次认证标志,并应在领取标志前十五天,将《中国有机标志使用申请表》一式两份送达CHTC,并交纳标志费用。在特殊情况下,经CHTC许可,证书持有者也可临时申请领取认证标志。

3.2.5.4使用中国有机产品标志必须确保使用产品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且证书为有效状态,如果认证证书或认证产品在暂停、撤销、注销或其他失效状态期间,不得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3.2.5.5当获证组织认证证书被暂停时,证书制作人员应当书面通知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标志管理人员应当监督获证组织停止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要求企业暂时封存仓库中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相应批次产品;当获证组织证书被注销或撤销,证书制作人员应督促其将注销、撤销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标志交回认证机构或在相关人员的监督下销毁剩余标志和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包装。必要时,召回相应批次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

3.3准许使用认证公司的标志样式

3.3.1只有获得北京五洲恒通认证有限公司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产品方可使用“五洲恒通”认证字样,或通过“北京五洲恒通认证有限公司有机产品认证”字样。

3.4对认证许可的错误使用控制

3.4.1对获证组织无意错误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要求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包括并将其误用范围及造成影响,误用原因分析,采取何种纠正,以及预防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3.4.2未获得CHTC认证企业或产品,虚假宣传我公司认证,一经发现,将视情况对其追究法律责任。

追究程序:事实调查→收集证据→移交地方两局(技监局、商检局、工商局)并将有关情况上报CNCA。

3.5如被发现影响有机产品完整性的违规行为,暂停认证证书,立即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3.6经CHTC认证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质检总局《中国有机产品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遵循GB/T19630《有机产品》标准等规定,并确保有机产品的完整性。

3.7认证标志的印制和管理

3.7.1由综合办公室选定具有相关资质的印刷公司印刷中国有机产品标志,对印制的标志、标志的发放建立《标志出入库台帐》。并每月向财务部提交《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月使用报表》。

3.7.2综合办公室负责建立《标志使用印刷企业名录》以便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7.3标志管理人员负责标志发放信息上传至国家认监委相关信息系统,标志发放时必须经过证书制作人员核对,确保认证标志发放不超量、超范围。

4相关记录

《认证标志使用协议书》

《中国有机标志使用申请表》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月使用报表》

《有机码使用登记表》

《有机标志使用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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