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欧盟发布了欧盟有机法规(EU)2018/848的二级法规EU 1691/2021, EU 1697/2021和EU 1698/2021,对于文件记录的保持、部分认证实施规则以及认证机构的要求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与欧盟(EU)834/2007和(EU)889/2008相比,EU 1698/2021法规新增了“认证机构不得对过去2年内被认证机构撤销过的企业进行认证”的要求。
另外对于现场检查的认证活动做了如下规定:
1、对于企业和农户组织而言,认证机构每年对其进行至少一次现场检查,所有的现场检查中,至少有10%为不通知检查;
2、认证机构应确保每年在第1条规定的基础上,至少增加10%的非例行检查(additional controls);
3、认证机构每年应对农户组织至少5%的成员进行现场检查,当组织成员数有10个或少于该数量时,所有成员应全部进行检查;
4、认证机构每年对其控制企业至少5 %进行抽样、对农户组织2 %的成员进行抽样检查。
5、对于欧盟委员会列出的高风险产品,认证机构应每年至少对企业或农户组织进行2次现场检查,其中一次为不通知检查;对于高风险产品,认证机构应每年至少对一个来自种植基地的样品进行抽样检测。对于追溯转换期的地块,企业提交的材料应能证明该地块是天然的或农业区域,且至少3年内未使用过禁用物质,或未被禁用产品污染过。
此外企业应提交:
1、申请追溯转换的地块图,并清晰标明每一地块,这些地块总面积信息,以及追溯地块的相关资料,包括正在进行的产品性质和数量、地理坐标;
2、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必须文件;
认证机构应:
1、在企业进行栽培活动前进行现场检查;
2、对追溯转换期的每个地块土壤和/或植物样品进行抽样;
对于三个二级法规的详细要求可参考法规原文:
首页
会员中心
审核员之家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