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
1. 目的和范围
2. 认证机构要求
3. 认证人员要求
4. 认证依据及相关文件
5. 认证选项
6.认证级别及要求
7.认证范围
8.认证程序
9.认证后管理
10.再认证
11.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
12.认证机构的转换
13.信息报告
14.认证收费
附件:1.术语和定义
2.多场所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3.良好农业规范注册数据要求
4.内部检查/审核要求
5.符合性规范检查表
1目的和范围
为规范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本规则规定了获得和保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所应遵守的程序和要求。
本规则适用于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蜜蜂养殖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产品目录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其他产品需要列入目录的,应当由认证机构或其他组织依据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和国家认监委相关要求对该产品的适用性进行技术分析,经国家认监委组织评估批准后列入目录并公布。
1.3国际合作
国家认监委按照有利于促进贸易和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国际合作。从事良好农业规范国际互认范围的认证活动,应符合本规则和国家认监委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或备忘录的相关要求。
2认证机构要求
2.1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批准。
2.2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其实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符合本规则和GB/T 27065《产品、过程与服务认证机构要求》的证明文件。认证机构在未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前,每个批准认证范围颁发认证证书数量不得超过5张。
2.3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检查和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2.4认证机构与认证委托人签订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合同,应明确认证委托人与认证机构之间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5认证机构应制订本机构现场检查表,并符合附件5的要求。检查表内容应涵盖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所有控制点和质量管理体系的所有要求。现场检查时,对标示为“全部适用”的条款,都应进行检查。
2.6认证机构不得将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检查的检查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认证人员要求
3.1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个人素质;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良好农业规范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蜜蜂养殖的生产、经营、食品安全及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2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检查员应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的注册资质。
3.3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认证检查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的需要。
3.4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活动、检查/审核报告和认证结论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包括:
GB/T 20014.2 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3 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4 大田作物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5 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6 畜禽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7 牛羊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8 奶牛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9 猪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10 家禽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12 茶叶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13 水产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14水产池塘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15 水产工厂化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16 水产网箱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17 水产围拦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18 水产滩涂/吊养/底播养殖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25 花卉和观赏植物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26 烟叶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27 蜜蜂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4.2.1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分为农场基础标准(GB/T 20014.2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种类基础标准(如GB/T 20014.3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和产品模块标准(如《GB/T 20014.5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三类。在实施认证时,应将农场基础标准、种类基础标准和(或)产品模块标准结合使用(示例见图1)。
4.2.2对某种产品的认证,应同时满足农场基础标准及其对应的种类基础标准和(或)产品模块标准的要求。例如,对猪的认证应当依据农场基础、畜禽基础、猪三个标准进行检查;再如,对蜜蜂的认证应当依据农场基础、蜜蜂两个标准进行检查。
图1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准使用示例
4.3 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应使用最新版本。
认证委托人应根据自身法律主体的组成形式按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两种选项申请认证。
通过认证后农业生产经营者为证书持有人。选项1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农业生产经营者拥有多个生产区域,且每个生产区域不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运作,同时农业生产经营者未按附件2要求建立并实施质量管理体系。
农业生产经营者拥有多个生产区域,且每个生产区域不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运作,同时农业生产经营者已按附件2要求建立并实施质量管理体系。
由2个及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者通过合同关系形成的组织申请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同时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已按附件2要求建立并实施质量管理体系。
6认证级别及要求
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级别分一级认证和二级认证。认证委托人应根据自身生产实际情况与良好农业规范国家标准的符合程度选择相应的认证级别。
6.1.1应符合所有适用的1级控制点的要求;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的2级控制点总数95%的要求。
6.1.2 允许不符合的2级控制点百分比计算公式如下:
(2级控制点数量-不适用的2级控制点数量)×5%=允许不符合的2级控制点数量
注:允许不符合的2级控制点的数量是计算的实际数值向下取整。
6.2.1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的1级控制点总数95%的要求,导致消费者、员工、动植物安全和环境严重危害的控制点必须符合要求。
6.2.2允许不符合的1级控制点百分比计算公式如下:
(1级控制点数量-不适用的1级控制点数量)×5%=允许不符合的1级控制点数量
注:允许不符合的1级控制点的数量是计算的实际数值向下取整。
6.3.1适用的控制点由认证范围决定。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各个独立场所和产品都满足认证要求。因此,符合百分比的计算应考虑适用于每个场所和产品的全部控制点。
6.3.2未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在一个检查表中计算整体运作的符合性水平。全部适用的共用控制点应分别计入到每个生产场所。
6.3.3对于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或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应对每个农业生产者或生产场所分别计算符合性水平(每个农业生产者或生产场所必须符合认证要求)。全部适用的共用控制点应分别计入到每个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
判定生产范围中是否包括收获及收获后产品的处理应依据以下原则:
(1)是否包括产品收获
a)认证委托人收获时产品的所有权未发生变化,则标准中与收获相关的所有控制点都应检查,认证证书范围应包含收获;
b)认证委托人在收获前产品的所有权已发生改变,且认证委托人不负责收获过程时,则标准中与收获有关的控制点可不检查,认证证书范围也不包含收获。
c)认证委托人不负责收获时,应与买方签订合同,以确保买方购买认证的所有农产品,并在收获前取得产品的所有权。买方应按标准规定在安全间隔期后进行收获,并同时负责收获后产品处理。
d)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时尚未确定产品买方,则认证委托人应书面声明一旦确定产品买方应按7.3.2c)中的要求与其签订合同,同时应告知其收获安全间隔期。
(2)是否包括收获后产品处理
a)认证委托人无产品处理,则认证申请时应说明,且认证证书中标明不包括产品处理。
b)认证委托人收获后产品处理期间产品的所有权未发生变化,则认证证书范围应包含产品处理。生产范围不包括收获时,也不应包括产品处理。
c)在收获期间,当产品在田间进行最终包装和处理时,《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5—2013)中4.5条款要求不适用;当产品存在室内储存过程且仍属于认证委托人所有时,需符合《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5—2013)中4.5条款要求。
d)同一产品的认证和非认证产品在同一产品处理单元进行操作时,认证委托人应申请“平行生产和/或平行所有权”。
e)认证委托人可将申请认证的产品在其他的农场内进行产品处理,提供产品处理场所的农场应获得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且证书生产范围应包括产品处理,同时应满足:产品处理时所有权未发生改变、产品处理场所的产品能够追溯和所有与产品处理有关的适用的二级控制点作为一级控制点进行检查。在满足前述条件基础上,认证机构可自行对产品处理场所进行检查,也可承认其它认证机构的检查结果。
8.1认证申请
8.1.1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能对生产过程和产品负法律责任,已取得国家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或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
(2)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
(3)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生产、处理的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质量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及规范的基本要求。
(4)认证委托人按照标准要求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种植/养殖的操作规程或良好农业规范管理体系(适用时),并在初次检查前至少有3个月的完整记录。
(5)申请认证的产品应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良好农业规范产品认证目录》内。
(6)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在过去一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及滥用或冒用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志宣传的事件。
(7)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一年内未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8.1.2认证委托人应至少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认证委托人应按照附件3要求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信息及证明文件。
(2)认证委托人及其良好农业规范生产、处理、储藏的基本情况。
(3)认证委托人良好农业规范种植/养殖规范性文件或良好农业规范管理体系文件(适用时)。
(4)认证委托人的产品消费国家/地区名单及其残留限量要求。
8.2认证受理
8.2.1认证机构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认证资质的范围及有效期,认证基本程序和要求,认证依据。
(2)认证收费标准。
(3)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4)认证机构处理申诉和争议的程序。
(5)批准、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证书的规定与程序。
(6)对获证组织正确使用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机构标识或名称的要求,正确宣传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产品的要求。
8.2.2申请评审
对符合8.1.1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根据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依据、程序等要求,在14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保存评审记录,以确保:
(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2)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委托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8.2.3评审结果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8.3注册
8.3.1认证机构决定受理认证委托人的认证申请,应为其申请注册号,并与认证委托人签订认证合同,认证合同及续约的有效期最长为四年。认证委托人应以书面形式承诺履行认证协议、遵守认证要求和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变更的信息。
8.3.2注册管理
(1)认证机构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申请注册号。注册号编码规则为:认证委托人所在地的地区代码(6位)+年份(2位)+认证委托人的流水号码(5位)。
(2)注册号是认证委托人身份的唯一标识,与其认证状态无关。认证委托人未获得注册号前,认证机构不得对其实施检查。
(3)所有申请认证的生产场所或组织成员均应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注册并在认证证书上注明。
(4)认证委托人的同一产品只能选择一个认证选项,并在同一认证机构注册,不同的产品可以分别选择不同的认证选项和在不同认证机构注册,但认证委托人位于不同国家的生产场所或组织成员应分开注册。
8.3.3注册信息的公开及保密
(1)认证委托人应书面承诺,同意认证机构和认证监管部门使用注册数据并公开以下数据:
a)注册号。
b)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证书信息。
c)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的数量(选项2)。
d)产品的消费国家或地区。
e)生产场所与农产品处理场所信息。
f)平行生产/平行所有权以及是否包括收获(适用时)。
8.4.1根据所申请产品对应的认证范围,认证机构应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组应至少有一名相应认证范围注册资质的检查员,并担任检查组组长。
8.4.2认证机构应在现场检查前向检查组下达检查任务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检查依据,包括认证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检查范围,包括检查的产品种类、生产和(或)处理过程及场所等。
(3)检查组组长和组员;计划实施检查的时间。
(4)检查要点,包括管理体系(适用时)、追溯体系、投入物的使用和包装标识等。
(5)上年度认证机构提出的不符合项(适用时)。
8.4.3文件评审
在现场检查前,应对认证委托人的操作性规范文件、管理体系文件(适用时)进行评审,确定其适宜性、充分性及与认证要求的符合性,并保存评审记录。
8.4.4检查组应制定检查计划,并在现场检查前得到认证委托人的确认。
(1)对于5.1.1和5.1.2规定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检查计划应保证对所有的注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应覆盖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和(或)处理场所。
(2)对于5.2规定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和5.1.3规定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检查计划应保证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进行现场审核,同时应对所有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数量的平方根进行抽样检查。
(3)制定检查计划还应考虑往年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
8.4.5现场检查时间的安排
a)初次检查应在产品的收获期进行,当包括收获后农产品处理过程时,也应同时实施检查。
b)当无法在收获期间进行检查时,可选择其他时间进行,但应在检查报告中注明理由。
c)现场检查在收获前进行时,认证机构应安排后续检查或由认证委托人通过传真、图片等方式提交符合性证据。
d)现场检查在收获后进行时,认证委托人应保留与收获相关的控制点符合性证据以便认证机构现场检查时进行验证。
e)认证委托人申请一种以上作物的认证,如果生产期同步或相近的,检查时间宜靠近收获期;如果生产期不同步或不相近的,那么初次认证检查应选择在最早收获作物的收获期间进行,其他产品只有在通过现场检查或者由生产者提供可接受的证据,验证了适用控制点的符合性后,方可将其加入到认证证书的覆盖范围。
(2)畜禽、水产、蜜蜂
实施初次检查时,畜禽、水产、蜜蜂产品应处于养殖状态。
8.5现场审核/检查
a)认证机构应首先对认证委托人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及内部审核/检查的独立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价和审核,覆盖所有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场所和人员。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结果是确定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的抽样数量和抽样样本的重要依据。
b)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过程应包含首次会议、文件评审、记录评价、对已实施的内部审核和内部检查的评审、与关键员工的面谈、末次会议(包括对发现的不符合的沟通),还应将内外部审核和检查的结果进行比较,以评价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a)检查组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结果,根据组织结构和抽样程序,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的抽样数量和抽样样本。初次认证、认证要求变更或证书持有人更换认证机构时,抽样数不少于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数量的平方根(如果有小数向上取整)。申请认证产品涵盖多个模块时,应按照本部分d)条款对模块进行分类和随机抽样,每个类别的样本数也应不少于本类产品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数量的平方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选项2)有多场所的注册成员应有更大的抽样概率,这类成员被抽查时应覆盖其所有生产场所。
c)下列情况下,认证机构可根据风险增加抽样比例: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未满足申请认证级别控制点的符合性百分比要求、没有全部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或)产品处理1和2级控制点要求、客户投诉、内部与外部的审核/检查结果不一致、注册成员从一个组织转移到另一个组织。
d)抽样时应考虑样本的不同规模、类别和大小,确保抽样的代表性,如:舍内养殖的畜禽、
户外养殖的畜禽、露天作物、保护地栽培的作物、多年生作物、淡水养殖(水产) 、海水养殖(水产)、蜜蜂等。
a)外部检查时,产品处理场所检查的数量应不少于认证委托人产品处理场所总数的平方根,在农场中进行的农产品处理场所也应计算在内。
b)如存在产品集中处理场所,则现场检查时所有与产品处理有关的2级控制点按1级控制点检查和计算,抽样数量也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产品处理检查表实施(即不少于总数的平方根)。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委托人的生产规模、农业生产的复杂性和产品的安全风险程度等因素,策划现场检查时间,以确保检查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通常对于农业生产经营者(选项1)的现场检查不少于3小时,只有一种或少数作物、工人较少且没有产品处理的单个场所检查时间也不应少于3个小时。
(1)认证机构应当根据认证产品的风险程度,制定适宜的产品抽样程序和方案,实施相应的抽样检验,以验证认证产品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产品消费国家/地区的要求。如现场检查需要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则应按照认证机构制定的抽样程序和方案实施,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样品检测。
(2)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委托人提供的产品消费国家/地区名单及其残留限量要求,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实施必要的产品检测,也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产品消费国家/地区的检测项目。
(1) 应用“是”,“否”,“不适用”来表示控制点的符合性与适用性。
(2)不论申请一级还是二级认证,所有适用的控制点(包括1级、2级和3级控制点)都应审核/检查。对于检查表的符合性一栏标记为“全部适用”的控制点,应全部进行检查和评述,当出现控制点不适用的例外情况时,应回答为“是”并标明合理的理由。
(3)在审核/检查中应收集对每个控制点的审核/检查证据,以确保后续过程可以对审核发现进行追踪,检查证据应包括检查期间所涉及的各种细节。无论是外部审核/检查,还是内部审核/检查,所有符合的、不符合的和不适用的一级控制点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以及所有不符合的和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必须给出说明。例如抽查了哪个文件,面谈了哪些员工/农户等的评述与证据应具体到特定的场所和产品,并且应在检查表中注明这些信息,以证明审核/检查恰当的评价了针对所有场所和产品的全部控制点。
8.5.7审核/检查报告
(1)在整个审核/检查过程结束时,应形成一份完整的书面审核/检查报告。认证机构应规定报告的基本格式。
(2)报告应叙述现场审核/检查情况,就审核/检查证据、审核/检查发现和审核/检查结论逐一进行描述。对识别出的不符合项,应用写实的方法准确、具体、清晰的描述,以易于认证委托人理解。不得用概念化的、不确定的、含糊的语言表述不符合项。
(3)审核/检查报告应当随附必要的证据或记录,包括文字、照片或摄像等音视频资料。
(4)检查组应通过审核/检查记录等书面文件提供充分信息对认证委托人执行标准的总体情况做出评价,对是否通过认证提出意见建议,但不应对认证委托人是否通过认证做出最终结论。
8.6.1认证机构应在不符合项关闭后的28日内做出认证决定。
8.6.2认证委托人满足本规则和GB/T20014相关的国家标准所有适用条款的要求,认证机构应颁发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为12个月。
8.6.3初次申请的认证证书自认证机构做出认证决定的日期开始生效。
8.6.4对于选项2的认证,证书持有人为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
8.6.5对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不能通过认证的原因。
8.7.1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或现场检查抽样比例等持有异议,可在决定告知后10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30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如认证委托人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8.7.2认证委托人认为认证机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可直接向各级认证监管部门申诉。
9.1不通知检查
9.1.1通用要求
(1)不通知检查抽样应综合考虑认证范围的总体数量、地理位置、产品类型、历史检查情况等因素。
(2)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蜜蜂养殖应按类别分别按10%的比例进行抽样。每个类别每年都应至少实施一次不通知检查。
(3)应提高初次认证未在收获期进行检查的证书持有人的抽查几率。
(4)实施不通知检查时应在48小时内告知证书持有人并提供检查计划。
(5)不通知检查可只对标准适用的1级和2级控制点进行检查,不通知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处理与通知检查要求一致。
9.1.2选项1(不含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农业生产经营者)
(1)认证机构应每年至少对不少于该类证书年度发证数量10%的证书持有人实施不通知检查。
(2)当认证机构发放的该类认证证书数量少于10张时,不通知检查数量不得少于1家。
9.1.3选项2(含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农业生产经营者)
(1)认证机构每年应对不少于该类证书年度发证数量10%的证书持有人实施不通知检查。
(2)当认证机构发放的证书数量少于10张时,每年不通知检查数量不得少于1家,如果证书数量仅为1家,则应至少每2年对其进行一次不通知检查。
(3)不通知检查时抽样数量不应少于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总数平方根数的50%,如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则还应审核证书持有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本条款适用于认证机构对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处罚。认证机构采取处罚措施后,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或其注册成员)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纠正或制定纠正措施的,不得撤销处罚或恢复证书,证书持有人也不得转换认证机构。处罚分为警告、暂停和撤销。
(1)认证机构发现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存在不符合时,可以进行警告。
(2)初次现场检查期间对认证委托人提出警告的,应在检查后的3个月内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应重新对认证委托人进行现场检查。
(3)再认证或不通知现场检查期间发现不符合的,证书持有人应在28日内进行整改。检查员应依据对食品安全、环境和员工安全的影响程度,评价不符合的严重程度,并确定不超过28天的具体整改期限。
(4)认证机构应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不通知检查(首次不通知检查)的证书持有人做出警告处理。
暂停分为自我声明的暂停和认证机构实施的暂停。暂停适用于认证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产品,但对于同一产品不能被部分暂停,只能被全部暂停。暂停期间,证书持有人禁止使用认证标志、证书或其他任何与良好农业规范有关的文件。认证机构应依据证书持有人整改结果,确认是否解除暂停。
(1)自我声明的暂停
a)证书持有人难以满足标准要求和(或)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整改,证书持有人可向认证机构申请暂停认证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在认证机构处罚期内的证书持有人不适用)。
b)该暂停不能延迟再认证日期,认证机构应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将证书持有人的认证状态改为“自我声明的暂停”。
c)整改期限由发出声明的证书持有人确定,报认证机构批准,并在认证机构解除暂停前关闭。
(2)认证机构实施的暂停
a)认证机构可以对证书持有人实施和解除暂停。
b)认证机构发出警告后,如果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有效整改,应发出暂停通知。
c)再认证或不通知检查期间发现的不符合对食品安全、环境和员工安全存在严重威胁时,认证机构应立即对证书持有人实施暂停。
e)认证机构应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不通知检查(第二次不通知检查)的证书持有人做出暂停处理。
f)整改期限由认证机构确定。
(1)以下情况认证机构可对证书持有人做出撤销的处罚:
a)有证据表明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存在欺诈和诚信问题;
b)获证产品药物残留限量不符合我国和消费国家/地区的要求;
c)暂停后,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未能按期整改;
d)证书持有人存在合同方面的不符合。
(2)证书撤销后,合同自动解除,禁止证书持有人使用与良好农业规范相关的文件、证书、认证标志等。
(3)自证书撤销之日起12个月后才能再次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
认证机构应对获证组织实施有效跟踪,以保证其持续符合认证的要求。如果认证机构获知可能影响认证有效性的信息(如:超过最高农残限量,微生物污染等),则应要求证书持有人进行自查和对认证档案、记录进行全面追溯(包括物料平衡等),并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果需要实施产品检测,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并由证书持有人提供合理的抽样规则。
认证机构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评估,发现违反本规则或认证依据标准规定的,应按9.2规定对证书持有人进行处罚。
10.1证书到期前,应由认证机构对证书持有人进行再认证,并按照GB/T20014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则的要求实施审核/检查。否则,证书状态将由“已认证”更改为“到期失效”。
10.2认证机构应在证书失效前8个月内对证书持有人进行再认证审核/检查,由于未在生产季节等特殊原因无法实施再认证审核/检查时,证书持有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向认证机构申请延期,并由认证机构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延长证书的有效期后,再认证检查可在证书失效日后最长4个月内实施。但两次再认证检查之间的最小时间间隔不能小于6个月。
10.3对于选项2(含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再认证检查,对其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的抽样数量应参考每年不通知检查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结果,最低数量不少于当前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的平方根。
10.4再认证检查时间安排
10.4.1作物
(1)对作物类证书持有人进行再认证检查时,宜在生产季节实施检查,农场应正在进行相关产品生产或处理活动(不能仅有储藏活动),以确保检查活动验证所有申请认证的作物都符合标准要求。
(2)对于选项1,当认证范围包括产品处理时,应每年对农产品处理场所进行检查,并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保每两年至少一次在有农产品处理现场时(不应仅是储藏)进行检查。风险评估应考虑是否进行产品包装、已知的与申请认证产品相关的食品安全事件,以及国家认监委提出的重点审查要求等。认证机构应在记录中明确所选择检查频次的理由。
10.4.4对蜜蜂类证书持有人实施再认证检查时,蜜蜂应处在养殖状态。
10.5再认证证书生效日期为上一张认证证书生效日期增加一年。如果认证机构在证书到期之后做出认证决定,则再认证证书的生效日期为认证决定的日期,但认证周期保持不变,再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上一张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增加一年。为保持认证过程持续不间断,检查员每年应完成完整的检查表和验证过程。
10.6只有在下列条件下,证书有效期可最多延长4个月:
(1)在证书的原有效期内,再认证申请被认证机构受理,开始下一个认证周期;
(2)在证书延长期内,对证书持有人实施再认证检查。
10.7当证书持有人受到认证机构的制裁或者申请延长证书有效期的情况下,证书有效期可以被缩短或延长。证书持有人未申请延长证书有效期,则证书过期后由同一机构进行检查应有充分的理由,并开始新的认证周期。如果认证委托人申请保持原有认证周期,也可通过将证书截止日期设置为以前的日期,并恢复旧的认证周期。如果实施了证书延期,认证周期不能改变。如果证书到期失效,则应执行初次认证检查程序。
10.8证书持有人扩大证书范围时,应全面评价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过程,再次颁发证书前应验证所有适用控制点的符合性。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证书应包括以下基本信息(但不限于):
(1)注册号
(2)证书编号
(3)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志
(4)认证机构名称和标识
(5)认可机构的名称和/或标识(如果认证机构获得认可)
(6)证书持有人的名称和地址
(7)注册成员/场所名称、地址和产品。如果获证的是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在证书或附件中列出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所有注册成员的名称、地址和产品。如果获证的是多场所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在证书或附件中列出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所有场所名称、地址和产品。
(8)如果存在平行生产/平行所有权,应标明。
(9)认证选项和认证级别
(10)认证产品范围
(11)如果果蔬产品未经处理或不包括收获,应标明。
(12)认证依据及版本号
(13)发证日期:认证机构做出认证决定的日期
(14)证书生效日期和截止日期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志分为一级认证标志和二级认证标志,见下图:
一级认证标志 二级认证标志 色标
11.3.1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应符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63号令)的规定。
11.3.2证书持有人可在认证产品或其销售包装、产品宣传材料、商务活动中使用认证标志。
11.3.3 认证标志使用时可以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允许变形、变色。
11.3.4 在使用认证标志时,应在认证标志下标注注册号。
11.3.5证书持有人应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和展示进行有效的控制。
11.3.6 证书持有人不得利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混淆认证产品与非认证产品误导公众。
11.3.7 当证书持有人的法人实体发生变化(如农场所有人、单位性质改变等)时,不得将认证证书从一个法人实体转让到另一法人实体。这种情况下要求对新的法人实体实施初次检查。
12.1当证书持有人转换认证机构或向另一认证机构申请不同产品的认证时,证书持有人应将原有注册号告知新认证机构。
12.2认证机构应详细了解证书转换的原因,确保符合良好农业规范标准和本规则要求。认证机构不得以牟利为目的进行认证证书转换,如申请转换的证书持有人未告知原有注册码,则不能批准转换。
12.3证书持有人转换认证机构时,新认证机构应在具有农产品处理现场时实施检查(适用时),并应全面评价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过程,再次颁发证书前应验证所有适用控制点的符合性。
12.4下列情况不能进行认证机构转换:
(1)认证机构对证书持有人进行了警告、暂停等处罚措施,尚未完成整改或恢复证书的;
(2)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对其成员进行了警告、暂停等处罚措施,尚未完成整改或恢复证书的,或未经认证机构允许的。
13信息报告
13.1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家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填报认证活动的信息,现场检查计划应在现场检查5日前录入信息系统。
13.2认证机构为认证委托人申请注册时,若发现认证委托人有滥用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宣传的问题,则其违规的相关信息将录入“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
13.3认证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相关组织的名单及暂停、撤销原因等,通过国家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向国家认监委和该获证组织所在地认证监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13.4认证机构在获知获证组织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证书持有人及生产场所所在地的认证监管部门通报。
13.5认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工作报告报送国家认监委。报告内容至少包括:颁证数量、获证产品质量分析、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清单及原因分析等。
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收取认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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